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商業信息安全,未經同意,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(含專場交易信息),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,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,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,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。
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烏斯太熱電廠2025年2月市場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,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,凡符合條件的交易商均可參加。
一、交易時間
2025年2月27日上午:9:00-9:30。
二、交易商資格
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、洗選、經銷企業;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,不允許參與同一煤種的交易。交易商需滿足下列條件:
(一)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具有一般納稅人企業資質。
(二)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。
(三)負責具體業務的聯系人必須有供應商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權委托書、身份證復印件以及聯系方式并加蓋公章。
(四)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(http:www.gsxt.gov.cn)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(含在審核期間尚未解除的)。
(五)企業不得在“信用中國”(www.creditchina.gov.cn)被列入“失信被執行人名單”(含在審核期間尚未解除的)。
(六)交易商需繳納保證金,保證金額度為99萬元。
三、成交規則
按照“低價成交”的原則確定供應商和成交價。
四、煤炭品種及質量指標
五、采購煤種、采購量及委托價
六、數量、質量確認及要求
(一)數量確認:以購方收貨地點過磅數量為準。
(二)質量確認:以購方采樣、制樣、化驗結果為準。
(三)有關要求:
1.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、鐵器、垃圾等雜物,將進行扣噸處理。個別車廂表面上矸石超過車廂面積3%,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,拍照取證后,即按煤中矸石超過30%計算,在此車來煤中扣除。煤質出現煤泥量大、少量矸石、雜物等與合同不符現象時,視情節輕重對該車輛下達5噸及以下的扣噸處理。發現上述情況嚴重者停煤整頓,已卸入煤場的不予結算。接卸過程中煤內含有大塊矸石,烏斯太熱電廠將進行扣噸處理。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,根據煤矸石數量和大小,扣1-5噸。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頭每有1塊扣10噸;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頭,給予警告,每車扣2-3噸。如來煤出現上下、前后分層、夾芯等明顯不一致情況,抽樣指標與合同簽定值存在差異,通過做對比分析樣若判斷是人為故意摻假,立即停煤整頓,烏斯太熱電廠不允許任何供煤單位來煤到廠配煤,因此對來煤進行人工車車采取抽查樣(抽查過程全程錄有視頻),如抽查樣指標<3700千卡/千克,當日批次已卸入煤場的所有燃煤不予結算。
2.供應商摻雜使假、分層裝煤,同一輛車或主車與掛車任意兩點化驗熱值相差300大卡及以上,整車罰沒(整車按0噸計算),并對運煤車輛進行銷車處理,在1個自然年內,第一次鎖車7天,第二次鎖車15天,同時約談供應商或終止合同。
3.汽車運輸車型為(自卸),運輸車輛入廠后不收取任何費用(即: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、推車,卸煤后的推車,車底清理,關閉馬槽等)。
4.扣噸及罰沒噸數不參與兌現率計算,質量指標也不參與月度或供貨期加權平均計算。
七、質量考核
每日全部來煤為一個批次,該批次的所有子樣化驗結果加權平均值作為該批次煤的質量指標,自然月或執行期所有批次質量指標的加權平均值作為結算依據。各煤種質量考核包括熱值、硫分、水分、灰分考核。具體條款內容如下:
(一)熱值考核:
1.如Qnet,ar>基準值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升高1千卡/千克,結算價格調增單卡價格1.0倍。
2.如(基準值-100)≤Qnet,ar<基準值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降低1千卡/千克,結算價格調減單卡價格的1.0倍。
3.如(基準值-200)≤Qnet,ar<(基準值-100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降低1千卡/千克,結算價格調減單卡價格的2.0倍。
4.如Qnet,ar<(基準值-200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降低1千卡/千克,結算價格調減單卡價格的3.0倍。
5.如化驗單批次Qnet,ar<(基準值-300),該批煤作廢,按0元結算。
(二)硫分考核:
1.如St,d≤基準值,結算價格不作增減。
2.如(基準值)<St,d≤(基準值+0.2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增加0.01個百分點,結算價格調減0.2元/噸。
3.如(基準值+0.2)<St,d≤(基準值+0.4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增加0.01個百分點,結算價格調減0.4元/噸。
4.如St,d>(基準值+0.4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增加0.01個百分點,結算價格調減0.6元/噸。
5.如化驗單批次St,d>(基準值+0.6),以基準值為基礎,每增加0.01個百分點,結算價格調減1.0元/噸,單獨結算并停煤整頓。
(三)水分、灰分考核:
(四)如揮發分(Vdaf)<24%或>38%,停煤整頓;如化驗單批次揮發分(Vdaf)<22%或>40%,已卸入煤場因化驗結果滯后的不予結算。
(五)執行單批次考核煤量的質量指標不參與月度或交貨期加權平均計算。
八、兌現率考核
(一)供應商因自身原因導致兌現率低于80%,除按質量考核條款考核外,還將進行兌現率考核,考核金額=成交量×(80%-兌現率)×成交價×5%,從保證金中扣除。
(二)如因購方原因造成兌現率低于80%,不作考核。
(三)交貨期內,按日計劃5000噸以上供煤。若供應商連續三日的日進煤量未達到5000噸及以上,購方約談供應商;約談后連續三日仍未到達5000噸及以上,購方有權解除供煤合同,按照兌現率進行考核。
(四)如因供應商煤質原因造成停煤整頓,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,由供應商承擔。
(五)交貨期間,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,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。
(六)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繼續供煤時,應提前兩日書面通知對方;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影響解除后,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、互惠互利原則協商是否延期履行、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,由此造成兌現率未完成可部分或全部免予考核。
九、貨款支付
(一)交貨期結束,雙方按照來煤數量、質量指標出具結算單。如交貨期跨月的,已供應的煤炭可先期進行結算。
(二)供應商根據結算單向購方開具煤炭增值稅專用發票,(稅率13%)。
(三)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煤款;如遇特殊情況,最晚于次次月結清煤款。
(四)購方視資金情況,可在交貨期內進行預結算。
十、保證金管理
交易商的保證金應繳至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臺指定賬戶。
(一)未成交交易商的保證金,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申請出金,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。
(二)供應商完成成交量的80%以上(含80%),可在交貨期滿后10日內,由供應商申請,購方審核后,由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退還相應保證金。
(三)成交后,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購銷合同,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購銷合同,則扣除全部保證金。
(四)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,取消成交結果,扣除全部保證金。如交易商違法,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。
十一、交易服務費
按照《內蒙古能源集團交易專區實施方案》相關內容收取交易服務費。收費標準:交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(1‰)。
十二、交易規則及內容
參見《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。
十三、交貨執行期
執行期從2025年2月28日起執行,至2025年3月16日止。
2025年2月25日